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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5口輕生案 團購主二審仍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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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李惠雯詐騙豐原龐氏騙局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李惠雯詐騙豐原王家5口輕生,二審維持11年徒刑
  • 李女以龐氏騙局詐騙12人逾1500萬元
  • 王家人欲退出遭索530萬違約金,抵押房產後輕生
  • 檢方上訴量刑過輕,台中高分院駁回
  • 恐嚇取財部分不得上訴,違反銀行法部分得上訴
  • 民事部分判賠226萬6000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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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台中豐原王姓一家5口遭詐騙後輕生,主嫌李惠雯(外號「李團長」)一審被判11年徒刑。台中高分院今日二審宣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

李女因生意失敗負債,2024年6月經張姓美容師牽線結識王家大女兒,佯稱經營「網路團購」,以保證每月獲利10%的龐氏騙局手法,向12名投資人非法吸金與詐騙逾1500萬元。李女另以「賣黃金賺利潤」話術,要投資人刷卡購買黃金交給她,承諾代繳卡費並給付利潤,實則將黃金短線變賣還債。

李女共詐騙王家752萬元。2025年6月王家人欲退出,李女竟以虛構合約恫嚇「違約」,強索530萬元違約金,逼得王父將房屋設定抵押,借得176萬元全遭李女拿走。同年7月2日,王家人不堪壓力選擇輕生,大女兒留下「我們笨、被騙」遺言。

一審依違反銀行法(5年4月)、3次詐欺得利罪(各7月、7月、10月)及恐嚇取財罪(4年6月),合併應執行11年。檢方認為量刑過輕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一審判決刑度並無不當,駁回上訴。恐嚇取財部分不得上訴,違反銀行法部分得上訴;詐欺部分,李女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上訴。

民進黨台中市議員謝志忠出庭聆判,認為判決結果明顯不符社會期待,希望揪出所有共犯結構[3]。民事部分,李女另被判須賠償黃姓、林姓被害人共226萬6000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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