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豐原五口命案明宣判,李姓主嫌遭求刑15年以上
- 議員謝志忠質詢指現行法無「詐騙致死」加重結果犯
- 法制局長李善植認同應修法,將向中央反映
- 謝志忠要求市府建立詐騙被害人支持系統
(綜合聯合報、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中豐原區去年發生王姓一家五口疑遭詐騙後集體死亡命案,涉嫌詐財的李姓團購主被檢方依詐欺、洗錢、違反銀行法等罪起訴,具體求刑15年以上,台中地院將於明(20)日一審宣判。
台中市議會今日市政總質詢,民進黨議員謝志忠指出,現行法律有傷害致死、強制性交致死等加重結果犯,唯獨沒有「詐騙致死」,導致詐欺犯罪的刑責難以達到社會期待。他呼籲法務部應修法加重刑責。
法制局長李善植答詢表示,法官獨立審判,外界不便揣測;但依檢方起訴罪名,各罪最高刑度多為5年以下,即使數罪併罰也要判得非常重才可能達合併15年徒刑。李善植認同「詐騙致死」應納入加重結果犯,法制局將持續向中央表達意見。
謝志忠也要求市府建立完整的心理諮商、社會救助與法律扶助整合機制,幫助被害人走出被詐騙的痛苦。
(新增東森新聞、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等9家媒體報導)
除主嫌李惠雯外,此案尚有7名共犯仍在偵辦中,包括牽線的張姓美容師、李女丈夫與女兒,以及4名當鋪業者[11]。檢方已掌握相關事證,持續追查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集團的犯罪網絡。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黃玉琪說明,合議庭審酌被告為滿足私慾、犯罪手段極為惡劣,雖審理時坦承犯行,但僅與1名告訴人成立調解、尚未實質賠償,難認有真實悔意,因此認為應予重判[5]。各罪宣告刑分別為:銀行法非法收受存款業務罪5年4月、3次詐欺得利罪共2年、恐嚇取財罪4年6月,合併定應執行刑11年,並沒收犯罪所得與不法利益[5]。
議員謝志忠具體建議將「詐騙致死」納入加重結果犯,但律師徐俊逸指出,修法面臨兩大難題:詐騙與死亡間的因果關係認定困難,且法律保護的法益不同(財產vs.生命),須全盤考量[3]。
王家在豐原的鄰居感嘆「1條命才判2年多,實在太輕了」,認為台灣詐騙猖獗應重判[6]。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