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女以龐氏騙局詐騙王家等12人共1536萬元
- 王家不堪恐嚇與債務壓力集體走上絕路
- 台中地院判李女11年,檢方原求刑15年
- 法院認定李女手段極惡劣,但僅與1人和解未實際賠償
- 洗錢、偽造文書部分因證據不足不另為無罪諭知
(綜合聯合報、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中豐原王姓一家五口去年因遭「李團長」李惠雯以黃金、團購話術詐騙,不堪債務與精神壓力集體走上絕路,震驚社會。台中地院今(20)日一審宣判,依銀行法、詐欺、恐嚇取財等罪判處李女11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法院認定,李女以龐氏騙局手法,向王家等12名投資人非法吸金、詐騙共1536萬元,並保證每月獲利10%。當王家察覺有異想退出時,李女虛構違約金,密集傳送恐嚇言語及割腕流血照片,長期進行心理虐待。王家父親被迫將房屋設定抵押借款,其中176萬元遭李女取走。王家女婿在庭上直言,家人「不是不想活,而是沒能力再承受」,強調本案非單純輕生,而是長期受恐嚇陷入絕境。
合議庭審酌,李女犯罪手段極為惡劣,造成極嚴重後果,雖審理時坦承犯行,但僅與1名被害人調解成立、未實際賠償,難認有真實悔意,應予重判。檢方原起訴求刑15年,法院判決5罪應執行11年,其中銀行法部分判5年4月、3次詐欺得利罪各判7月至10月、恐嚇取財罪判4年6月。另檢方起訴的洗錢、偽造文書部分,因資金流向主要用於還債付房租,欠缺隱匿資金犯意,且信用卡簽單因保留期限無法調閱,法院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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