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出租人享房屋稅1.2%優惠,但僅限合法建築
- 整層或部分違章增建面積不適用優惠稅率
- 稅務機關會主動核定優惠,無須另提申請
- 收到稅單若未全額優惠,可先確認有無違建
(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提醒,公益出租人雖可享房屋稅固定優惠稅率1.2%,但並非所有出租房屋都能適用。依《住宅法》規定,房屋必須供居住使用,且為具有門牌的合法建築物,才能符合優惠資格。
稅務局指出,若房屋存在整層違建或部分增建等非合法建物,即使已出租作公益使用,也僅有合法建築部分可依規定課徵優惠稅率,違建或增建面積則無法適用1.2%的公益出租人優惠。近日有民眾反映,名下房屋已作為公益出租使用,房屋稅卻未全部按優惠稅率課徵,經查發現是房屋有部分違章增建所致。
稅務局表示,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且在核定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稅務機關會依主管機關提供的公益出租人名單,主動核定按1.2%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民眾無須另外提出申請。若收到稅單發現未全部適用優惠,可先確認房屋是否有違章增建或其他不符規定的情形,以免誤以為是稅務機關課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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