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囤房稅2.0上路,多屋族稅負增加
- 合法出租閒置房屋可適用較低稅率
- 公益出租或社宅包租代管可享1.2%最低稅率
- 委託包租代管業者出租適用1.5%稅率
- 屋主自行出租依持有戶數適用1.5%至2.4%稅率
- 出租優惠須在房屋稅開徵40日前申報
- 房屋移轉時未登記增建須一併申報契稅
- 漏報未登記增建恐遭補稅及裁罰
(綜合聯合報、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囤房稅2.0上路後,多屋族房屋稅負明顯增加。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提醒,新制採「全國歸戶」計算非自住房屋戶數,並依持有戶數適用3.2%至4.8%的差別稅率。不過,將閒置房屋合法出租,可適用較低稅率,達到節稅效果。
目前主要有三種出租方式可適用優惠稅率。最優惠的是成為公益出租人,或將房屋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房屋稅可比照自住房屋適用1.2%最低稅率,且該房屋不計入全國持有應稅房屋戶數。第二種是委託民間包租代管業者出租,簽訂一年以上租約並依法申報租賃所得,出租期間適用1.5%單一優惠稅率。第三種是屋主自行出租,持有四戶以內每戶適用1.5%;五至六戶為2%;七戶以上則為2.4%,仍低於一般非自住房屋3.2%至4.8%的稅率。
稅務局提醒,房屋出租並非自動適用優惠稅率,屋主須在房屋稅開徵40日前(約每年3月22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若逾期申報,須自下一期起才能適用。租約到期或出租情形變更,也應重新申報。
另一方面,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辦理房屋買賣、贈與或交換等移轉時,若房屋有頂樓加蓋、陽台外推、騎樓圍封等未辦保存登記的增建部分,也應一併申報契稅。稅務局說明,申報時應在契稅申報書「移轉情形」欄位勾選「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一併移轉」,並在公契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位加註「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一併移轉」,以完整反映實際移轉標的,避免日後產權爭議。
稅務局呼籲,民眾申報契稅時通常會同步申請房屋稅籍證明,若房屋已有增建但稅籍資料尚未更新,應先向稅務局申請更正,再辦理契稅申報,以免因現況與稅籍不符,後續遭補徵房屋稅、契稅,甚至面臨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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