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推公益出租人享綜所稅、房屋稅、地價稅3稅減免
- 房屋稅比照自住稅率1.2%,地價稅比照自用住宅稅率2‰
- 每屋每月最高1.5萬元所得稅免稅額
- 房東無須額外申請,由縣市政府主動提供名冊
- 《住宅法》明定租賃資料不得作為查稅依據
(綜合自由時報、中時電子報報導)
高雄市政府都發局宣布,為鼓勵房東釋出空屋,凡將房屋出租給租金補貼戶或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即可享有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等3大稅賦減免優惠。
都發局長吳文彥表示,出租給租金補貼核定戶且符合租約條件者,可認列為公益出租人,房屋稅比照自住稅率1.2%,地價稅比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另每屋每月最高1.5萬元綜合所得稅免稅額。都發局指出,公益出租人認定由各縣市政府於租金補貼審查完畢後,主動提供名冊予稅捐機關,房東無須額外申請。
為打消房東「反遭查稅」的疑慮,都發局援引《住宅法》規定,強調公益出租人的所得與租賃資料不得作為追查稅源的依據。參與社宅包租代管計畫的房東同樣享有上述3稅減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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