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輔人員敘薪上限由6.1萬調升至6.5萬
- 督導人員敘薪上限由6.8萬調升至7.2萬
- 新增「資深優良專輔人員」,員額上限20%
- 資深優良專輔任職滿4年且考核優良可擔任
- 獲衛福部或教育部表揚者薪資可達7萬元
- 明定專輔人員消極資格及停聘規範
- 疑似不當對待學生案件須2工作日內審查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教育部今(11)日預告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草案,並更名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置專業輔導人員辦法」,預告期30天。此次修法配合去年三讀通過的《學生輔導法》附帶決議,重點包括調高薪資、增設資深優良專輔人員、明定消極資格及建立疑似不當對待案件處理機制。
薪資方面,專輔人員敘薪上限由七等七階(約月薪6萬1225元)調升至八等六階(約月薪6萬5846元);督導人員由八等七階(約月薪6萬8156元)調升至九等六階(約月薪7萬2777元)。
草案新增「資深優良專輔人員」職級,薪資範圍為七等四階(約月薪5萬4294元)至九等四階(約月薪6萬8156元)。任職滿4年以上、近3年連續2年考核甲等者得擔任,員額以專輔人員總額20%為限,主要負責校園危機事件(如嚴重自傷、偏差行為或創傷反應兒少)的系統連結與輔導處遇。若獲教育部或衛福部相關表揚(如紫絲帶獎),可再晉薪一階至九等五階,約月薪7萬元[1]。
草案也明定專輔人員消極資格,將兼任人員納入管理,依情節輕重規範終身或1至4年不得聘用,並增訂不適任人員資訊查詢及停職規定。針對疑似不當對待學生或幼兒案件,主管機關接獲檢舉後應於2個工作日內交由審查小組確認是否受理,再進入調查程序。
教育部表示,將持續滾動檢討相關制度,打造友善永續的教育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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