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發布公費師培新制,7月31日施行
- 違約須償還1.5倍公費,金額恐破百萬[1]
- 連續服務滿3年後可依比例扣減賠償
- 新增中央儲備培育機制,優先補充自然科技師資
- 語言能力採認範圍擴大至本土語文及其他外語
- 未通過教檢者可有第二次考試機會
- 義務服務期間進修限制取消
- 新制溯及適用現有及115學年度公費生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教育部今(21)日正式發布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明定自7月31日施行。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加重違約責任、新增中央儲備培育機制、放寬語言能力採認範圍,以及提供第二次教師資格考試機會。
在違約責任方面,公費生若放棄資格、通知分發後逾期不報到,或分發任教後未連續服務滿3年,須償還已受領全部公費總額的1.5倍。中央社報導指出,金額恐突破新台幣100萬元[1]。但為兼顧比例原則,若公費生已連續服務滿3年以上,但未完成約定全部服務年限,則可依已服務年月數比例扣減後償還。
修法新增「中央儲備培育機制」,由教育部評估須優先補充的師資類科(如中等學校自然與科技領域),透過中央預先培育公費生,培育完成後再協調縣市分發,以提升師資配置精準度。
語言能力規範部分,除原有英語要求外,增列其他外國語文或本土語文為採認範圍。另提供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的公費生第二次考試機會,並刪除義務服務期間不得在辦公時間參與學位進修的限制,回歸既有教師專業發展制度管理。
教育部表示,本次修法以「權利義務衡平」為核心,修正規定將從優溯及適用尚在契約期內的公費生,並適用於115學年度新進公費生。自去年8月1日起,公費生生活津貼及專業成長費已調高,每名公費生每年約可受領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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