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院通過放寬公務員提敘制度,擴大年資採計範圍
- 約用社工師、法官助理、代理教師等全職契約人力年資可採計
- 年資須符合職等相當、工作性質相近及服務成績優良等要件
- 簡任第12職等以上者曾任各職系年資均可認定
- 少子化致公務員報考人數減少,考試院盼提升公職吸引力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考試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放寬公務人員提敘制度,擴大年資採計範圍至機關學校其他全職專任契約進用人員,近日發布施行。
現行規定僅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進用的約聘僱人員年資,可在擔任公職後採計提敘俸級。考試院指出,近年機關學校用人方式日益多元,廣泛運用其他契約人力,例如約用社會工作師、約用法官助理、國立大學契約進用非主管職員及代理教師等,這些人與約聘僱人員同屬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進用的人力。
本次修正將年資採計範圍擴大至上述全職專任契約進用人員,未來如擔任公務人員,其曾任年資符合職等相當、工作性質相近及服務成績優良等要件,即可採計提敘俸級。
配合放寬,提敘認定辦法也同步修正。職等相當部分,依契約進用人員的報酬支給是否具有全國一致標準,分別由銓敘部會同各該主管機關,或由原服務機關依業務內容及職責繁重程度認定。工作性質相近部分,適度放寬現行認定標準,使其與職系調任規定脫鉤。經銓敘審定簡任第12職等以上者,以及簡任第11職等以下擬任行政類職系職務者,曾任各職系公務年資均可認定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簡任第11職等以下擬任技術類職系職務者,則對曾任行政類職系職務的認定予以限縮。
考試院表示,近年受少子女化、民間就業市場競爭等因素影響,公務人員考試報考人數明顯減少,此次修法是為提升公職吸引力,鼓勵具機關學校行政歷練及專業經驗的人才投入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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