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院通過考績法修正草案,四等第改為三等第
- 新制分「優秀」、「良好」、「未達良好」,訂定具體事由
- 優秀獎金提高至1.3個月,良好獎金提高至1個月
- 連續3年優秀可再晉一級,5年3次優秀優先陞遷
- 未達良好者給半年改善期,未改善或3年2次即免職
- 違反紀律行為須即時懲處,處分依情節分級
- 免職或降級處分,公務員可委任律師到場協助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5家媒體報導)
考試院院會今(14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將現行甲、乙、丙、丁四等第,調整為「優秀」、「良好」、「未達良好」三等,近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此次修法將廣義考績區分為「工作考績」及「獎懲」兩大範疇,核心理念在於簡化等次、以實際工作表現為評價核心,並與陞遷制度緊密扣合。過往因設有75%甲等比率上限,且甲等獎金1個月、乙等半個月,引發諸多爭論;新制則訂定「優秀」與「未達良好」的具體事由,其餘人員均列「良好」,以減少對考績不公的抱怨。
獎金與待遇方面,「優秀」與「良好」均可晉本俸或年功俸一級,年終獎金分別提高為1.3個月與1個月;已達年功俸最高級者,維持加發1個月獎金。若連續3年考列「優秀」,第3年可額外再晉一級;近5年有3年考列「優秀」者,將優先列入陞任甄審及晉升官等訓練名單。
對於考列「未達良好」者,給予半年改善期;若改善期滿仍未符合期待,或3年內第2次考列「未達良好」,即應予免職,以落實獎優汰劣。
紀律方面,機關須對違反服務法令或紀律行為即時懲處,並依情節輕重層級化處理,使處分符合比例原則。程序保障也獲強化,涉及免職或降敘一級以上重大處分時,機關不得拒絕受考人委任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陳述意見。
考試院指出,院長周弘憲、副院長許舒翔及考試委員於2024年12月上任後,即將考績制度列為優先議題。銓敘部於2025年上半年啟動檢討,函詢中央與地方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並開放線上問卷蒐集意見,歷經多次討論後完成修法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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