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審查公務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改為優秀、良好、未達良好三等次
- 優秀者獎金1.3個月,良好者1個月,差距縮小至0.3個月
- 未達良好者給予半年改善期,3年內第2次考列始免職
- 刪除專案考績,回歸平時考核獎懲
- 強化考績與陞遷連結,優秀者優先列入陞任名冊
- 司法院質疑草案部分條文恐違憲,銓敘部將書面回應
- 銓敘部盼今年完成修法,明年上路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將現行甲、乙、丙、丁四等次,調整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三等次,並強化獎優汰劣機制。今日議程僅進行詢答,法案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
修法釐清考績內涵,區分為「工作考績」及「獎懲」兩大範疇。工作考績以實際工作表現為核心,並納入平時考核獎懲及違反服務紀律的服務懲處。現行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或二大過)則被刪除,與工作表現有關者改列為平時考核獎懲。
考績等次由現行甲、乙、丙、丁四等,改為優秀、良好、未達良好三等。優秀及未達良好均須符合法定具體事由;良好等次不設比率限制,解決現行甲等75%上限比率造成的爭議。
獎金方面,優秀者給與1.3個月俸給總額的一次獎金,良好者給與1個月,兩者差距由現行半個月縮小為0.3個月,不再以獎金顯著差距作為區辨等次的主要手段。
退場機制方面,考列未達良好者不再如現行丁等逕予免職,而是給予半年改善期,由機關持續觀察。若改善期滿仍未符期待,或最近3年內第2次考列未達良好(無須再予改善期),始予免職。改善期間當事人不得升等、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修法也強化考績與陞遷的連結。最近3年年終考績均考列優秀者,第3年再晉本俸或年功俸一級;機關最近5年有3年以上年終考績考列優秀,且具陞任及參訓資格者,優先列入陞任甄審名冊。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的條件,則改為最近2年年終考績均考列良好以上。
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表示,希望藉由修法建立合宜的考績制度,提升政府施政效能與服務品質,為公務人員打造良善的職場環境。銓敘部長施能傑指出,若獲立法院支持,希望今年完成修法,年底前完成施行細則等配套,明年即可上路。
司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對草案表達疑慮。司法院指出,若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懲處後即排除懲戒程序適用,恐侵害司法懲戒權的核心領域,牴觸憲法第77條規定。此外,草案允許行政機關於有罪判決確定前,僅憑檢察官提起公訴或機關認定有具體事證,即作成免職處分,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無罪推定原則,亦有疑義。
民進黨立委沈發惠質詢時指出,司法院報告直指部分條文有違憲層次的問題。銓敘部長施能傑回應,將以書面方式逐點表達意見。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則關注行政院政委楊珍妮涉職場霸凌遭停職案,質疑政務人員是否有所謂「停職」。劉建忻表示,從制度上來看,政務官就是「去留」,不能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