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阮男轉發女子制服裸露照供155名粉絲瀏覽
- 法院認定女子已成年,不適用兒少條例
- 依違反個資法判2月徒刑,得易科6萬元
- 阮男賠償10萬元和解,獲緩刑2年
- 緩刑期間須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
轉發女學生制服裸照 判2月緩刑2年
已沉寂1報告2篇2家追蹤自
個資法和解基隆地院性影像緩刑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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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三立新聞、自由時報報導)
基隆一名阮姓男子在社群平台「X」上,將一名女子穿著高中制服、裸露胸部及下體的私密照片轉發至自己帳號,供155名粉絲瀏覽。被害女子發現後報警提告。
檢方最初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但法院審理發現,被害女子在阮男轉發時已年滿18歲,且無證據證明阮男明知照片攝於女子未成年時期,因此不適用該條例。
法官審理後認定,阮男觸犯《刑法》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供人觀覽性影像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利用個資罪,從重依違反個資法判處2月徒刑,得易科6萬元罰金。考量阮男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10萬元和解(分12期給付),給予緩刑2年,緩刑期間須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可上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