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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宜容免職案 法院判決撤銷處分

已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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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佩珊勞動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職場霸凌謝宜容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北高行判決撤銷謝宜容2大過免職處分
  • 法院認定勞動部「未審先判」,程序違反正當法律原則
  • 考績委員會未通知謝宜容到場陳述申辯
  • 調查報告內容矛盾,無法證明霸凌卻建議認定霸凌
  • 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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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中時電子報、壹蘋新聞網報導)

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因涉職場霸凌遭記2大過免職,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3日)認定,懲處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且事實認定有誤,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北分署吳姓員工2024年11月4日在辦公室自縊,勞動部隨後進行行政調查,並於同月19日公布調查報告。勞動部及勞發署考績委員會陸續審議後,認定謝宜容身為機關首長言行不檢、管理及情緒控管不當,涉及職場霸凌且情節重大,予以一次記2大過免職。謝宜容不服,復審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指出,「兼聽另一方意見」是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原則。時任勞動部長何佩珊在考績委員會尚未討論、決議前,即於立法院答詢表示將對謝宜容記2大過,形同「未審先判」,使考績委員會的設置及會議召開流於形式。

此外,謝宜容所屬機關為勞發署,勞動部僅為考績核定主管機關,但本案卻先由上級機關勞動部召開考績委員會,再交由下級機關勞發署審議,使勞發署難以發揮內部同儕評量功能,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一次記2大過屬重大懲處,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機會,但勞發署及勞動部考績委員會均未適法通知謝宜容到場。法院認為,不能以謝宜容事後在復審程序提出答辯,補正先前程序瑕疵。

法院另指出,兩次考績委員會均以勞動部調查報告作為懲處事證,但報告一方面記載「無法證明」吳姓員工遭長官職場霸凌,另一方面卻建議認定謝宜容涉及職場霸凌,內容存在矛盾。考績委員會據此作成懲處,屬錯誤事實認定及不完全資訊。

追蹤報導 #2
重點摘要
  • 勞動部長洪申翰表示將研議上訴
  • 謝宜容仍停職中,未復職
  • 王鴻薇批判決「天理難容」,要求上訴
  • 謝宜容另涉刑案二審判4年6月,霸凌部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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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中時電子報、聯合報、今日新聞等5家媒體報導)

勞動部長洪申翰今(4日)回應,強調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上訴,並說明謝宜容目前仍依《公務員懲戒法》停職中,身分不受判決影響,並未復職[5][3]。國民黨立委王鴻薇同日批評判決「天理難容」,要求勞動部繼續上訴,讓謝宜容負起責任[6][4]。

謝宜容另涉圖利、侵占等罪,二審合併判刑4年6月,目前上訴三審中[3][1];霸凌部分檢方則為不起訴處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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