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院認定運動部霸凌案調查有6大程序瑕疵
- 多數受訪者不認同「愛閒聊」指控,體育署卻未查證即認定
- 原小組建議書面警告,運動部卻無正當理由加重至記過調職
- 監委指以「無悔意」加重處分將造成寒蟬效應
- 運動部誤引衛福部案例,導致處分不符比例原則
(綜合中央社、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6日通過監委范巽綠、紀惠容所提調查報告,針對前教育部體育署(後改制為運動部)於114年初查處某劉姓主管職場霸凌檢舉案,認定行政程序有6大明顯瑕疵,要求運動部督飭所屬改善,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監委調查發現,體育署在處理匿名檢舉案時,主要違失包括:第一,受訪9名同仁中多數(7人)不認同檢舉函中「愛閒聊」、「私下批評別人」等指控,體育署卻未進一步查證即認定屬實,顯屬率斷。第二,將「會議時間較長」或「公文陳核時效」等領導統御風格,混淆為職場霸凌。第三,未針對特定關係人指控詢問陳情人,使其實質上無從說明,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第四,僅憑部分關係人片面說法即認定霸凌成立,未查核公文流程、調職紀錄等客觀事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第五,主要證人與陳情人共事期間已有齟齬,證明力本應商榷,體育署卻未考量。第六,陳情人歷年考績優異,但113年度在未有重大違誤、且當時尚未收到霸凌檢舉函情況下,考績驟降至70分,且為連續第2年乙等,明顯異於常理。
調查報告指出,原體育署霸凌防處小組雖認定霸凌成立,但明確審認「非屬情節重大」,多數委員建議僅給予書面或口頭警告;然而改制後的運動部考績會卻在無合理正當理由下,將懲度大幅提升為「記過1次」並調離主管職。監委強調,運動部以陳情人「無悔意」作為加重處分理由,但進行無違失答辯係憲法保障之救濟權利,若以此加重,將造成寒蟬效應,架空陳述意見權。此外,運動部審議時援引衛福部案例,卻因未查證完整資料而誤以為不成立霸凌仍至少要申誡2次,導致處分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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