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女酒駕外出買酒,同居女友趴引擎蓋阻止遭甩飛致死
- 張女連續12次催油急煞,最後加速至50餘公里將人甩落
-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15年定讞
- 張女酒測值0.68毫克,曾有酒駕前科
- 法院認定不符自首或情堪憫恕條件
(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中時電子報報導)
宜蘭縣2024年10月發生一起酒駕致死案,張姓女子酒後欲駕車外出買酒,同居林姓女友為阻止她酒駕,趴在汽車引擎蓋上,遭張女加速後急煞甩飛,頭部重創身亡。最高法院18日駁回上訴,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張女15年有期徒刑,全案定讞。
案發當晚,張女(41歲)與林女(房仲業者)及其同事在礁溪民宿飲酒。傍晚6時許,張女欲酒駕外出買酒續攤,林女先以肉身阻擋車輛,隨後跳上引擎蓋趴臥。張女連續12次催油起步隨即煞車,時速約20至40公里,試圖讓林女知難而退;林女一度摔落又爬起,再次趴上引擎蓋。張女隨後將車速提高至約50餘公里,行駛約150至180公尺後煞車,林女遭甩飛重摔在地,頭部重擊地面,送醫不治。警方對張女酒測,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8毫克。
檢方依家暴殺人罪起訴。一審宜蘭地院國民法官審理時,張女辯稱酒精影響下不知引擎蓋上有人,聽到碰撞聲才停車,主張僅構成酒駕過失致死。國民法官不採信其說法,但認定無殺人故意,改依家暴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15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定讞。
法院指出,張女曾有酒駕前科,本案不符自首或情堪憫恕條件,且犯後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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