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男毒駕載瓦斯桶撞路邊車,判刑10月
- 尿液驗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陽性
- 江男有毒品駕車及過失致死前科
- 法院未認定累犯,檢方未具體舉證
毒駕載瓦斯桶撞車 判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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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咪酯彰化地院毒駕瓦斯車
初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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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彰化縣一名39歲江姓瓦斯行員工,今年5月30日上午10時許,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以電子煙吸食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後,駕駛載滿瓦斯桶的小貨車行經員林市萬年路,因失控偏移撞擊路旁自小客車。目擊民眾見狀攔下人車並報警。
警方到場時,江男呈現恍神、斷片狀態,現場扣得電子煙加熱器、依托咪酯煙彈及煙油等證物。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陽性反應,且濃度超標。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江男所為漠視自身安危,更枉顧公眾往來人車生命財產安全。考量其坦承犯行,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全案仍可上訴。
江男曾於2025年9月因施用毒品後騎車上路,遭台中地院判刑6月確定,另曾有駕車過失傷害及過失致死前科。檢方未具體主張及舉證構成累犯,故法院未認定為累犯。
追蹤報導 #2
重點摘要
- 彰檢認一審判10月過輕,已提起上訴
- 檢方主張應從中度刑1年6月開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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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彰化地檢署於9月10日對江男毒駕載瓦斯桶案提起上訴,主張一審判刑10月過輕。
檢方上訴書指出,原審量刑未考量江男駕駛貨車載運10桶瓦斯此類危險物品,且其依托咪酯濃度達343ng/mL(法定標準25ng/mL),已實際肇事,應從中度刑1年6月開始量刑,而非從輕科處10月。此外,檢方曾聲請預防性羈押,一審裁定無保請回,經彰檢抗告後,台中高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