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男因感情糾紛在爆料公社等平台洩漏A女個資並辱罵
- 一審依個資法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 檢方上訴指量刑過輕,台南地院駁回定讞
(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南一名許姓男子(化名阿茂)因與A女(化名小芸)有感情糾紛,自2023年10月至2025年3月間,在多個臉書社團(含爆料公社)、Google地標評論及個人臉書帳號上,大量張貼A女的姓名、住址、工作地點等個人資料,並以「慣性小三」、「專業破壞家庭」等語辱罵。
A女認為名譽受損報警提告。一審法官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許男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檢方不服上訴,主張許男犯後態度惡劣、未與A女和解,且行為造成A女重大身心損害,一審量刑過輕。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一審已審酌雙方感情糾紛背景、許男犯後坦承犯行且無前科等情狀,量刑並無違誤或偏失,裁定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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