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縣企業家與陽明交大EMBA學姊不倫,判賠40萬
- 兩人10天內在酒店過夜10次,有撫摸大腿、臀部等親密舉動
- 法官認定婚外情具隱密性,徵信社蒐證具證據能力
- 學姊辯稱不知對方已婚,法官以婚戒及社交活動認定知情
- 人夫曾對妻稱「給一筆錢,不要管我在外面怎麼玩」[1]
(綜合自由時報、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嘉義縣一名35歲企業負責人,與就讀陽明交大EMBA時結識的48歲學姊發生不倫戀,遭妻子提告求償300萬元。嘉義地院日前判決,認定兩人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判決人夫與學姊應連帶賠償4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人夫與學姊於去年6月26日至7月8日間,密集前往嘉義某酒店過夜10次,並共進晚餐,在公眾場合有撫摸大腿、臀部及肩膀等親密舉動。妻子委託徵信社蒐證,在飯店走道放置秘錄器,多次拍到兩人進出房間。法官認為婚外情具隱密性,被害人舉證困難,認定相關證據具證據能力,符合比例原則。
人夫答辯稱,與妻子早已婚姻失和、曾討論離婚,與學姊僅是EMBA同學及工作夥伴,互動屬正常社交範疇,短暫身體接觸純屬姊弟間玩笑舉動,無逾越倫理。學姊則主張,不知對方已婚,互動屬正常社交,且因擔任高爾夫球會前後任幹部而有往來必要。
法官審酌,人夫在公開場合長期以岳父女婿身分活動,左手無名指配戴婚戒,學姊曾提及男子與配偶爭吵離婚,顯已知悉男子已婚。聯合報報導,人夫曾告訴妻子「不然我給妳一筆錢,不要管我在外面怎麼玩」,雙方因此分居[1]。自由時報報導,妻子主張丈夫現有事業規模均源於娘家家族支持[3]。
法官審酌三方學經歷及收入,妻子碩士畢業、月收26萬元,人夫碩士畢業、年收300萬元,學姊博士畢業、月收10萬元,認為求償300萬元過高,判賠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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