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國中教師涉性侵女學生致輕生,二審仍判無罪
- 女學生遺書控訴遭性侵,但日記記載「約會」「做愛」未提強迫
- 法院以證據不足、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無罪
- 女學生生前承受家庭、課業、感情等多重壓力
(綜合三立新聞、自由時報報導)
新北市一名國中男教師兼生教組長,被控於2022年6月利用師生關係,藉口避雨將畢業後的女學生帶往汽車旅館強制性交。女學生事後墜樓輕生,生前以手機備忘錄留下遺書控訴遭性侵。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以證據不足判決教師無罪,檢察官上訴後,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判決指出,女學生畢業後與該教師相約用餐、溜冰,因下大雨,教師提議前往汽車旅館休息。女學生事隔一年於學校輔導過程中,提及曾遭教師強行脫衣性侵,校方依法通報。教師否認犯行,主張雙方為合意發生性關係。
法院審酌雙方對話紀錄、證人證述及女學生生前日記,發現日記中曾記載「約會」、「做了愛」、「這是我們之間的秘密」等文字,未提及遭強迫或反抗情形;案發期間女學生持有手機卻未向男友求救,事後仍與教師聯繫、見面。合議庭認為,女學生雖於遺書中指控受害,但其生前面臨家庭、課業及感情等多重壓力,難認性侵事件為其唯一壓力來源,且缺乏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決教師無罪。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駁回檢察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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