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財委會初審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
- VASP從登記制改為許可制,須取得金管會許可證照
- 新台幣穩定幣發行須經金管會及央行雙重許可
- 穩定幣須十足準備、資產隔離、禁止付息且可隨時贖回
- 發行機構倒閉時,準備資產不列入破產財團
- 金管會須1年內完成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規劃
- 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行為,最重可處10年徒刑
- 現有8家VASP最長有2年緩衝期完成取照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3日初審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為台灣虛擬資產產業建立專法監理架構,並首度為新台幣穩定幣提供明確法律依據。
草案最大變革是將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從現行的「洗錢防制登記制」改為「許可制」。未來VASP須取得金管會許可證照才能營業,正式成為特許事業。業務範圍涵蓋虛擬資產交換、交易平台、移轉、保管、承銷及借貸等,不同業務將依風險程度適用不同資本額等管理規範。
為讓業者有足夠轉軌時間,目前已完成登記的8家VASP,在專法上路後1年內向金管會提出申請,即可在9個月審查期間內繼續營業;加計最多延長3個月機制後,最長可有2年時間完成取照,比原草案多出半年緩衝期。
此外,草案新增負責人消極資格規定:曾涉及虛擬資產詐欺、洗錢經判決確定者,5年內不得擔任VASP負責人。
新台幣穩定幣發行須符合五項關鍵規範:一、雙重把關——發行前須取得金管會許可並經央行同意,初期金管會傾向以銀行業為發行機構;二、十足準備——發行多少穩定幣就須準備等值法定貨幣作為擔保;三、資產隔離——準備資產須存放境內金融機構並全數交付信託保管,不得與公司自有資產混用;四、破產保障——發行機構倒閉時,準備資產不列入破產財團,持有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五、禁止付息、隨時可贖回——穩定幣不得支付利息或任何形式收益,發行人不得拒絕持有人贖回申請。
財委會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在專法通過1年內完成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規劃,並研議相關制度草案。未來雙幣理財等VASP衍生性商品有望問世。交易平台商品上下架則採「核備制」,由VASP自行完成審查後向金管會申請核備。
為防止市場不公正行為,草案明定,若有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涉及虛偽、詐欺、隱匿或操縱行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後續監理細節將由授權九大子法補齊,包括資本額、營業保證金、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等,金管會將依不同業務風險設計差異化監理架構。從業人員資格條件將給予至少1年調整期,必要時再延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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