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院通過洗防法修正草案,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納入洗錢特定犯罪
- 違者最重可處10年徒刑,併科1億元罰金
- 明定實質受益人法律定義,與FATF國際標準接軌
- 建立跨機關資訊共享機制,提升監理與執法效能
- 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業者得相互照會,強化即時查證與攔阻不法金流
- 卓榮泰指示法務部積極與立院溝通,儘速完成修法
(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公視新聞等4家媒體報導)
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未依法登記、登錄或未經許可經營之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等犯罪,納入洗錢罪之特定犯罪範圍。
法務部說明,此次修法為因應新興犯罪及資金移轉態樣,並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國際標準接軌,重點包含四大面向。首先,增訂特定犯罪規範,將未完成洗錢防制或服務能量登記即提供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行為,列為洗錢罪之特定犯罪;另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制定公布,將該法第48條第1項之罪一併納入,包括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及發行穩定幣等行為,後續如有洗錢行為均適用洗錢罪處罰。根據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行為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強化實質受益人透明度,參考FATF標準明定「實質受益人」法律定義,涵蓋對客戶具有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由他人代為交易之本人,以及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有最終有效控制權的自然人,並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具體審查及辨識方法。另將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現行「實質持股股東」修正為「名義持股股東」,使規範範圍與國際標準一致。
第三,健全跨機關資訊共享機制,增訂相關公務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調取或查詢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受處罰鍰之相關資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向相關公務機關調取或查詢必要資料,以提升風險評估、行政監理及執法效能。
第四,建立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業者間的同業及異業照會機制。考量不法金流經常涉及法定貨幣與虛擬資產間轉換,修法明定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業者得基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目的相互照會資訊,進行即時查證,及早辨識異常交易並採取風險控管措施,強化不法金流攔阻能力。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洗錢防制為打擊犯罪、維護金融秩序之重要基礎,隨著犯罪手法及資金移轉方式快速變化,相關法制須依國際標準及實務需求持續精進。卓榮泰指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並會同金管會及相關部會儘速完成後續子法及配套措施。
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法歷經多次跨部會研商及草案預告程序,並參酌相關機關及各界意見,後續將配合法案審議,持續完善授權子法及配套措施。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