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首例以特殊洗錢罪對個人幣商判刑
- 蘇男經手市值5億泰達幣,賺取匯差約20萬元
- 法院認定個人幣商適用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規定
- 特殊洗錢罪刑度6月以上5年以下,高於非法幣商罪2年以下
- 蘇男判1年3月、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50萬元
(綜合聯合報、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中地方法院近日對一名從事非法地下匯兌的越南籍蘇姓男子,依《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特殊洗錢罪」判處1年3月徒刑、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50萬元。此為全國首例以特殊洗錢罪對個人幣商定罪,刑度較過去慣用的非法幣商罪(2年以下)大幅提高至6月以上、5年以下。
蘇男持有我國永久居留權,未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檢方查出,他透過境外OKX交易所的OTC系統,在一年內經手1691萬4705.5顆泰達幣(USDT),市值約5億744萬元台幣,為多名同鄉將泰達幣兌換為越南盾,賺取匯率價差約20萬元。蘇男多次收受、轉出巨額泰達幣,均在1小時內清空錢包,且未確認客戶身分、未留存交易紀錄。他於偵訊時全部認罪,稱每10萬顆泰達幣可獲1200元報酬,但無法確認泰達幣來源是否合法、不清楚買家身分[2]。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戴旻諺主張,蘇男雖是「個人幣商」,但身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人員,應適用《洗錢防制法》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負有KYC(客戶確認)及留存交易紀錄的義務。法院維持此見解,認定蘇男以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間交換為業,屬「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人員」,應納入洗錢防制規範。檢方指出,過去實務上個人幣商若無被害人、無法證明幫助詐欺,僅能以刑度2年以下的非法幣商罪論處,與銀行法對法幣地下匯兌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顯不相當;特殊洗錢罪本質上屬攔堵犯罪的預備,即使無法證明前置犯罪,只要持有大量來源不明財產即可處罰,能有效阻斷不法金流[3]。
國內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制的虛擬資產業者僅8家,其餘私營幣商皆屬違法。此判決揭示幣商有洗錢防制義務,對保護金融秩序具指標意義[3]。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