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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解釋令:虛擬資產交易不課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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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營業稅穩定幣虛擬資產財政部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營業稅
  • 比特幣、乙太幣被視為支付或投資工具
  • 服務商收取的服務費或手續費仍須課稅
  • NFT非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銷售須課營業稅
  • 短漏報者在調查前主動補繳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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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令,配合今年7月22日公布的《虛擬資產服務法》,並參酌國際作法,核釋營業人銷售該法所定的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原則,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等投資工具不具消費性質,其移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由於《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規定的虛擬資產(如比特幣、乙太幣)以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為限,同條第6款所定的穩定幣亦屬多用途支付工具,因此銷售上述虛擬資產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英國、德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洲、紐西蘭、韓國、印尼及歐盟等國,已將虛擬資產定性為支付工具或金融服務,其交易亦不課營業稅,台灣作法與國際趨勢一致。

財政部提醒,虛擬資產服務商為他人提供交換等相關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或手續費,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此外,非同質化代幣(NFT)尚非《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的虛擬資產,考量其表彰特定藝術品、收藏品或不動產等,營業人銷售NFT或持以交換貨物或勞務,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呼籲,從事相關交易的營業人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若有短漏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者,依法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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