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防部預告修法,逃兵、逃避教召最低刑度提高至1年
- 違犯者將無法易科罰金,須入監服刑
- 逃避兵役至逾除役年齡者,加重刑期至三分之二
- 首度增列頂替或介紹他人頂替徵兵檢查的犯罪態樣
- 修法背景與王大陸閃兵案引發社會關注有關
- 民眾質疑除役前自首的主觀認定問題[1]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5家媒體報導)
國防部近日預告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針對逃避兵役、教召等行為,增列最低法定刑為1年有期徒刑,未來違犯者將無法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
現行條例第3條、第4條針對逃避徵兵處理或逃避現役徵集等罪,原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後改為「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5條、第8條針對逃避動員、臨時召集,或於入營前逃亡等罪,同樣增列最低法定刑為1年。國防部說明,近年逃避兵役案件經法院判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以易科罰金執行居多,恐衍生「得以金錢代替兵役義務」的錯誤社會認知,難以嚇阻犯罪,因此修法增列最低刑度。
為維護兵役公平,修法增列第7條規定,若逃避兵役至逾除役年齡後始被查獲,因已除役不再徵集入營,將加重刑期至原本刑度的三分之二,杜絕僥倖心態。
此外,修法也首度增列「頂替或介紹他人頂替徵兵檢查」的犯罪態樣,並針對煽惑、唆使、庇護、便利等幫助他人逃避兵役之罪,增列最低法定刑為1年有期徒刑[2]。
此修法背景與藝人王大陸2025年2月被爆花錢規避兵役、檢警追查發現偽造醫療證明管道等事件有關,引發社會對閃兵問題的高度關注[5][4]。
修法預告已發布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有民眾留言表示認同,但也質疑若行為人在除役前3個月自首,程序上已來不及徵兵處理,此類情形主觀上如何認定「逃避兵役至逾除役年齡」[1]。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