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隆24歲張男兩度拒絕補充兵徵集報到
- 第一次未赴桃園龍潭凌雲崗,第二次未赴宜蘭金六結
- 法院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 檢方主張一案一罰,法院認定屬單一犯罪行為
(綜合ETtoday新聞雲、自由時報報導)
基隆市24歲張姓男子依法應服補充兵現役12天,卻在收到徵集令後連續2次無故未依規定報到。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妨害徵集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基隆市政府於2025年10月寄發徵集令,通知張男於同年11月17日至基隆火車站集合,前往桃園龍潭凌雲崗服役。徵集令由張母代為簽收並轉知,但張男無故未報到,且逾期5日仍未入營。市府於2025年12月再次寄發徵集令,通知他於今年1月12日至基隆火車站集合,前往宜蘭金六結營區服役,張男仍無故未報到,再度逾期5日未入營,市府因此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檢方偵查後起訴,公訴檢察官主張張男先後2次逃避徵集,應採一案一罰、分論併罰。但法院認為,役男服補充兵現役僅負有一次兵役義務,張男2次未報到均係基於逃避同一補充兵現役徵集的目的,侵害同一法益,屬單一犯罪行為,不應分別論罪。法官審酌張男坦承犯行,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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