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替代役閃兵刑責擬提高至1年以上、5年以下
- 現行判決多僅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嚇阻力不足
- 已除役未服役且犯妨害徵集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 修法列舉9種違規態樣,含捏造免役、變更體位、未經核准出境等
- 草案預告至今年8月10日
(綜合公視新聞、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修正草案,擬將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者的刑責,由現行「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訂最低刑度門檻。
內政部指出,現行條文雖訂有5年以下刑期,但歷年判決案例中,司法機關多僅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導致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對犯罪嚇阻力不足,使有意閃兵者心存僥倖,嚴重危害兵役公平性。此次增訂最低刑度為1年以上,目的在有效遏阻此類行為。
此外,現行規定役齡男子年滿36歲之年底即除役,不再具有兵役義務,導致部分役男蓄意拖延至除役年齡以規避兵役。為防杜此漏洞,修法也增訂「已除役而未服役且犯妨害替代役徵集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修正條文明列9種意圖避免徵集的行為態樣,包括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拒絕接受徵集令、未經核准而出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等。草案預告期限至今年8月10日。
(新增公視新聞、東森新聞、今日新聞等3家媒體報導)
本次報導焦點從內政部主管的替代役條例,擴及國防部主管的《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同步修法。國防部近日預告草案,針對逃避常備役徵集及教召,同樣增訂最低刑度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兩法修法方向一致。[3][1]
修法也新增「頂替或介紹他人頂替徵兵檢查」為犯罪態樣,最低判處1年徒刑,旨在打擊不法仲介集團偽造病歷的行為。[1]對於煽惑、唆使、庇護、便利他人逃避兵役者,同樣增列最低法定刑1年。[1]
學者建議,現代科技進步,應防範利用藥物短期改變體況以符合免役標準,特定免役情況宜拉長複檢間隔。[3]另據東森新聞報導,近期演藝圈閃兵案涉及修杰楷、坤達等知名藝人,引發社會對兵役公平性的強烈關注。[2]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