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怡君涉詐領助理費及收賄,二審翻供否認貪污
- 辯護人提「大水庫理論」,主張公務支出大於詐領金額
- 審判長要求陳怡君提出具體金流,才能審酌是否傳喚證人
- 張惠霖也翻供,否認貪污及洗錢,稱當初為交保才認罪
- 一審判陳怡君7年10月、張惠霖5年10月,全案上訴高院審理中
陳怡君涉貪二審提大水庫理論 高院要求提金流
已沉寂展開完整內容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詐領助理費及收賄案,一審判刑7年10月,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15日)開庭,陳怡君坦承偽造文書,但否認詐領助理費及收賄,辯護人提出「大水庫理論」,主張實際公務支出高於被認定詐領的金額,沒有不法意圖。
陳怡君與辦公室主任張惠霖一審均認罪,但上訴後雙雙翻供。張惠霖率先否認貪污、洗錢,稱當初是為交保才認罪;陳怡君隨後也改口否認貪污,僅坦承偽造文書。
公訴檢察官主張,大水庫理論與最高法院多項判例不符,陳怡君的行為已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
審判長吳勇毅指出,陳怡君在偵查及一審均未提出大水庫理論,直到二審才主張,辯護人應具體列明各筆支出的時間、地點、用途、金額及支付對象,彙整金流,說明是否用於公務。審判長也說,若是私聘助理應提出薪資匯出、匯入資料,「難道議員付薪水都給現金嗎」,要求陳怡君、張惠霖提出具體金流佐證,才能審酌是否有傳喚證人的必要。
張惠霖的辯護人表示,初步計算私聘助理費,第13屆議員任期約408萬餘元、第14屆約68萬餘元,後續將核對扣案傳票資料再具狀陳報。高院今天也詰問證人胡偉良。
依一審士林地院判決,陳怡君自107年12月25日起擔任台北市議員,張惠霖擔任其公費助理及研究室主任。2人於108年至114年間,涉嫌虛報洪于涵等3人為公費助理,詐領助理薪資及慰勞金共384萬8568元。另於112年9月至114年2月間,按月向建商收受約3萬9000元賄款,合計70萬5894元,並協助向台北市政府相關機關關說,加速建築執照、行道樹遷移、污水審查及道路開挖許可等行政程序。
士林地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處陳怡君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張惠霖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另依洗錢罪判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同案建商高明義、胡偉良分別遭判刑6月、1年;洪于涵等3人分別判刑1年10月至2年,均獲緩刑2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