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脈絡

偷拍少女褲底 二審改判緩刑

已沉寂
1報告2篇2家追蹤自
偷拍台南地院台南高分院妨害秘密緩刑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黃男偷拍2名少女褲底10分鐘,一審判2年
  • 黃男上訴後認罪,稱父母雙亡須扶養祖母
  • 二審改判1年、緩刑3年,需賠償各50萬並支付公庫20萬[2]
  • 被害人無意願和解,黃男仍主動捐款賠償
展開完整內容

(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南26歲黃姓男子去年5月9日在餐廳,將手機伸到餐桌下,偷拍兩名穿著校服少女的大腿根部及褲底長達10分鐘,被少女發現後報警。警方查扣手機後,發現內有其他被害人的偷拍影像。

黃男一審時否認犯意,辯稱不知道少女未成年,拍攝大腿是因好奇他人腿型,無性意圖,且認為拍攝的是公開部位。台南地院審酌其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且被害人無意願和解,依妨害秘密罪判處2年徒刑。

黃男上訴後改口認罪,表示父母雙亡、須扶養祖母,案發後主動就醫並撰寫悔過書,願賠償兩名被害人各50萬元,並已捐款20萬元給公益基金專戶[2]。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原審未及審酌黃男積極彌補過錯、提出診療證明及捐款單據等量刑有利因素,改判1年徒刑、緩刑3年,並需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及賠償被害人各50萬元。可上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