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南部某國立大學徐姓男大生,去年4月14日下午尾隨一名女同學進入校內機電大樓性別友善廁所,從隔間上方伸手機開啟錄影偷拍,女同學抬頭發現鏡頭後大聲喝斥,徐男嚇得逃離現場,並立即將手機內1至2部影片全數刪除。
一審法官以檔案已刪除、無從考證內容為由,認定屬妨害性隱私未遂罪,判處2月徒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高雄地院二審合議庭逆轉改判,法官調閱監視器發現徐男在廁所內潛伏約1分鐘,時間充裕,且徐男坦承確實有錄到畫面。合議庭認定,法律上「性影像」不以拍到隱私部位為限,只要開啟錄影並攝得如廁畫面,犯罪即屬既遂,事後刪除檔案不影響既遂罪成立。
考量徐男無前科、坦承犯行,已賠償20萬元與女同學達成調解,並接受4次心理諮商與性平課程,二審撤銷原判,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中時電子報與自由時報報導另指出,法官同時宣告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須服60小時義務勞務及2場法治教育[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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