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男對未滿12歲女兒襲胸約2秒,女兒說「不要」後才縮手
- 女童將案發日寫下,告知社工與親人,成為關鍵證據
- 周男辯稱不小心碰到,法官不採信
- 台南地院依故意對兒童性騷擾罪判8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 法官以周男否認犯行、未尋求女兒諒解,認定不宜輕縱
(綜合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報導)
台南一名40多歲周姓男子(化名阿全),2025年8月12日晚間在家中客廳,隔衣對未滿12歲的女兒撫摸胸部約2秒鐘,女兒當場說「不要」,周男才縮手,兒子全程目睹。事後女兒將案發日期寫下,告知社工與姑姑,全案因而曝光。
周男到案後辯稱當時睡在客廳椅子上、未開燈,是不小心碰到女兒胸部,並非故意。但女兒證稱父親是隔衣摸胸約2秒,她說不要後父親才移開手,並將案發日寫在紙上,因此清楚記得日期時間。女童的哥哥、姑姑與姑丈均證稱女童確有反映此事。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女童與父親無過節,不可能故意誣陷,且其證述具體,加上3名親人證詞可為補強證據,認定周男是故意碰觸女兒胸部,其辯解不足採信。法官指出,周男否認犯行、未尋求女兒諒解,且此事對女兒身心造成極大壓力與傷害(有不舒服、噁心感等情形),不宜輕縱,依故意對兒童性騷擾罪判處8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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