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男停車後喝2罐啤酒,酒測值0.23mg/L遭舉發
- 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確認停車後才聽到開罐聲
- 車輛未熄火但後照鏡已收妥,認定無駕駛意圖
- 法官判決撤銷罰單,全案可上訴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基隆一名陳姓男子下班開車返家,將車停妥在住家附近路邊後,在車內飲用2罐啤酒,遭警方盤查酒測值0.23mg/L,被依酒後駕車舉發。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認定陳男確實在停車狀態下飲酒,無駕駛行為,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陳男於去年10月2日凌晨3時37分,在基隆市祥豐街紅線違規停車。警方攔查時車輛引擎未熄火,車內有罐裝啤酒,酒測值達0.23mg/L。監理單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移置保管汽車、吊扣駕照。
陳男主張,當天凌晨2時下班後購買2罐啤酒,開車回到住家樓下,已停妥車輛、收起後照鏡、拉起手煞車、關閉大燈,並打電話通知妻子開啟大門內鎖,才在車內飲酒,無移動車輛意思。他認為監理單位僅以「車輛未熄火」推論酒駕,逾越立法目的。
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錄到陳男打電話請妻子開鎖的通話內容,以及兩次拉開易開罐拉環的聲音,當時車輛呈停止狀態。從第一次拉環聲到警方攔查,汽車均未移動。法官指出,所謂「駕駛」行為是指控制或操控移動交通工具,若已酒醉僅為休息、收拾或取物,無移動車輛意思,縱已啟動引擎,因不致引發交通往來危險,難以酒後駕車相繩。此外,警員查獲時後照鏡已向內收妥,可認無使車輛移動意思。
法官認定陳男雖引擎未熄火,但無實際駕駛行為,酒駕裁罰有誤,判決撤銷。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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