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等8家媒體報導)
金管會今(26)日宣布,台新銀行前理財專員張員於2021年12月至2023年10月間,涉嫌挪用2名高齡客戶款項,合計約157萬元。金管會去年金檢時更發現,台新銀早在2024年1月及2025年3月內部查察時即掌握異狀,卻以「損失金額未鉅」、「已與客戶和解」為由,未向主管機關通報重大偶發事件。金管會認定台新銀內控有嚴重缺失,依《銀行法》重罰1,400萬元,並予以糾正。
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說明,本案有兩大樣態。其一,張員以關懷客戶名義登門拜訪,趁機偷走客戶提款卡,後又利用客戶補發新卡時以舊卡調包,並在客戶辦理網銀時取得密碼,持新卡與帳密密集於凌晨跨日盜領。其二,客戶交付現金委託張員代購保單,張員收錢後未實際投保入帳,直接侵吞款項[5][4]。
金管會金檢發現台新銀多項內控缺失:ATM異常交易偵測系統未能辨識凌晨密集盜領的異常態樣;理專洽談室無抽核機制,無法檢核出理專竊取客戶提款卡;未建立理專代客戶遞件的交易確認機制,致客戶現金遭侵吞而無從查驗。此外,張員多次未經申請即外出拜訪客戶,並在客戶住處執行未經同意的交易,台新銀亦未確實督導。
王允中指出,這是金管會首次因銀行「未通報重大偶發事件」而開罰。過去雖有類似案例,但情節較輕未予裁罰;此次台新銀已知悉案件卻選擇不報,性質重大,因此加重處分[5]。金管會強調,重大偶發事件並非只看金額大小,「足以影響銀行聲譽」即為重要標準。
除1,400萬元罰鍰外,金管會勒令台新銀停止受理新客戶辦理高資產客戶金融商品及服務,以及受理新客戶於高雄資產管理專區辦理試辦業務1個月,須經金管會認可改善後才能恢復。這也是金管會首度對銀行祭出「停止新承作高資產業務」處分[5]。
金管會另要求台新銀依「責任地圖」全面檢討總行督導人員及法遵主管責任,全面清查是否還有其他未通報案件,並報送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因裁罰,台新銀須增加作業風險資本計提,約當26億元[1]。
台新銀行發布聲明表示,對於主管機關核處裁罰虛心接受,將引以為戒,全面檢視員工管理、內控制度及通報機制之不足,積極落實改善[7]。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