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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預告修法 視障失智癲癇駕照擬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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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失智症癲癇視覺功能障礙駕照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交通部預告修法,授權監理機關介接醫療資料查核駕駛疾病
  • 鎖定視覺功能障礙、中度以上失智症及癲癇3類患者
  • 初估約4.7萬人受影響,目標今年底前施行
  • 未通過複檢須繳回駕照,違規上路最重罰6萬元[1]
  • 繳回駕照後若逾2年未發病,可重新考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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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ETtoday新聞雲報導)

交通部今日預告訂定「汽車駕駛人體格或體能變化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辦法」草案,授權公路監理機關可介接衛福部、勞動部等機關的醫療與保險給付資料,主動查核駕駛人是否出現視覺功能障礙、中度以上失智症或癲癇等疾病,並通知其重新辦理駕照資格審查。若審查未通過,須繳回駕照,目標於今年底前施行,初估約4.7萬人受影響。

現行規定下,癲癇患者只要檢具醫師開立之2年以上未發作診斷證明,即可申請考領駕照;但取得駕照後若舊疾復發,現有機制無法主動掌握。交通部表示,近年已發生多起疑似癲癇發作引發的交通事故,為填補制度漏洞,經會商相關部會及駕駛人醫學諮詢會後,今日正式預告草案。

根據草案,公路主管機關將定期介接相關資料,經比對後由監理單位通知符合條件的駕駛人限期1至2個月內複檢。若醫生判定不適合開車,須強制繳回駕照,未繳回者將被註銷;持已註銷駕照上路,機車可罰1.8萬至3.6萬元,汽車可罰3.6萬至6萬元[1]。若繳回駕照後經醫師診斷超過2年未發病,仍可重新考領駕照[1]。

交通部強調,資料蒐集將依最小化原則,僅限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定項目,並非於換照時才查核。實際受通知辦理資格審查人數,仍待資料介接比對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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