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校午餐專法初審,多項核心條文無共識保留送協商
- 保留條文含經費分攤、營養師配置、午餐執行秘書制度
- 營養師若提高配置,需新增683人、年增7.23億元
- 約41%午餐執行秘書由教師兼任,影響教學
- 通過條文明定供餐方式、禁止學校要求廠商回饋
- 午餐經費專款專用,收支明細須公開上網
- 廚房每週至少檢查一次,主管機關每學年抽查一次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7日初審「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因朝野立委與教育部、衛福部對多項核心條文無共識,經表決後保留送院會協商。民進黨立委要求另訂時間討論,但國民黨籍召委羅廷瑋不接受,表決結果朝野同票,羅廷瑋裁示保留條文送院會處理,院會前先進行委員會協商。
保留條文包括中央與地方經費分攤方式、營養師配置標準、午餐執行秘書制度,以及中央與地方午餐諮詢與輔導組織的組成與人數。營養師配置方面,多名立委主張應明定配置標準,教育部次長彭富源表示,各縣市供餐模式與財政能力差異大,須保留彈性;若依立委建議提高標準,約需新增683名營養師,每年增加約7.23億元經費,仍須與地方政府協商。
午餐執行秘書制度方面,立委指出目前約41%由教師兼任,影響正常教學,建議朝專責化規劃或減少授課節數。教育部表示,不同學校規模差異大,是否全面專責化仍待研議。校園食安責任部分,立委提案要求供餐廠商發現異常時應立即通知學校及主管機關,教育部表示原則支持,但部分內容涉及食藥署權責,須與衛福部協商避免法規重複。
初審通過的條文包括:學校於學生到校日原則上應供應午餐,供餐方式可採自設廚房、鄰近學校供餐、委外及外訂盒餐;學校應成立午餐供應會,成員中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名單應公開上網,每學期至少開會兩次。學校應以公平公開程序辦理採購,不得要求廠商提供經費或設備回饋。午餐經費應專款專用,收支明細每學期結束後兩個月內公開。廚房每週至少檢查一次,紀錄保存三年;主管機關每學年至少會同衛生及農業機關抽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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