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歲少女遭17歲男友兩度性侵
- 第一次趁酒醉昏睡時侵犯
- 第二次少女3次拉回褲子仍遭強行硬上
- 法官判賠少女15萬元,父母各2萬元
- 全案仍可上訴
(綜合東森新聞、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新北市一名16歲少女A女與17歲B男交往,卻遭對方兩度性侵。第一次發生在113年10月,A女在B男新莊住處飲酒後不勝酒力昏睡,B男趁機性侵得逞;數日後B男前往A女樹林住處,不顧A女口頭拒絕「不要」,且A女連續3次將被脫下的褲子拉回抵抗,B男仍強行侵犯。
A女事後身心受創,出現崩潰及自傷行為,無法穩定就學。B男與其父親辯稱兩人為男女朋友,行為均經同意。但A女在少年法庭上痛訴,第一次因喝醉「完全沒辦法說話就想睡覺」;第二次她3次試圖拉起褲子,最後因無力才放棄。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不論是否為交往關係,任一方都擁有絕對性自主權,A女已多次拒絕,B男行為違反其意願。考量B男案發時未成年,目前就讀大學夜間部並在速食店打工,月薪約3萬元;其父從事市場海鮮販售,月收入約6萬元且名下有不動產。法官判決B男與其父親須連帶賠償A女15萬元,另連帶賠償A女之父、之母各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