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商鄭明嘉吸收政院退休科長胡鵬年當共諜
- 高等法院一審判鄭10年6月、胡5年徒刑
- 胡鵬年受命接觸里長、退休公務員及國防部承包商
- 多數接觸對象拒絕,但已危害國家安全
- 兩人羈押禁見至今,均未出庭聆判
台商吸收政院退休科長當共諜 重判10年半
已沉寂1報告4篇4家追蹤自
共諜國家安全法胡鵬年鄭明嘉高等法院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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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10日宣判,台商鄭明嘉因吸收行政院公共關係處退休科長胡鵬年發展共諜組織,違反《國家安全法》,一審判處鄭明嘉有期徒刑10年6月、胡鵬年有期徒刑5年,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鄭明嘉2006年赴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創業,為確保經商利益,自2016年起陸續擔任中共統戰部外圍組織「廣州台灣青年之家」會長及「廣東海外聯誼會」青年部副主任,並獲聘為廣州市政協列席委員。鄭明嘉利用胡鵬年退休後赴廣州「南方學院」任教、為保全教職的弱點,居中牽線安排胡與中共統戰部官員兼中共中央對台工作小組幹部陳彥達接觸,由陳直接交付任務。
胡鵬年受命後,多次返台接觸里長、退休公務員、國防部承包商及初入政壇的政治人物,企圖掌握政府部門及政治人物動態。多數接觸對象拒絕而未得逞,但已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檢調去年9月發動搜索,查扣手機發現利用微信發展共諜事證,鄭、胡2人遭羈押禁見至今。
法院審理期間,鄭明嘉矢口否認犯行,檢方建請從重量處至少10年刑度;胡鵬年一度坦承犯行,但起訴後在高院開庭時改口否認犯罪。兩人今日均未出庭聆聽宣判。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