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魯紀賢依國安法判10年6月定讞
- 郭書瑤弟郭伯廷3年刑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 其餘8名被告均定讞,刑期2年至7年2月不等
- 魯紀賢收受中共資金570萬元,吸收多名軍人蒐集情報
(綜合聯合報、自由時報等4家媒體報導)
扯鈴教練魯紀賢共諜案,最高法院今日宣判,魯紀賢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判處10年6月徒刑定讞。同案被告、藝人郭書瑤胞弟郭伯廷二審判決3年徒刑,因審理範圍未釐清,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本案其餘8名被告均定讞。趙亦偉判刑2年、緩刑4年,須服200小時義務勞動;林婕妤、林楚崡各判5年;常德隆判4年10月;李得勝判4年4月;馮世維犯發展組織未遂罪判4年10月;地下匯兌業者田曦犯銀行法非法匯兌業務罪判7年2月[3]。章沐晴亦與郭伯廷一同發回更審[3]。
案情指出,魯紀賢2018、2020年間被中共情報人員吸收,返台後在士林區租用透天厝作為據點,透過田曦以地下匯兌方式收取中共提供資金570萬元,並利用服役時人脈,吸收多名現役、退役士官兵加入組織,交付部隊文件資料。檢方2023年起訴10名被告,共有12人允諾加入,另有12人拒絕[1]。
二審判決考量郭伯廷、章沐晴非軍人、非核心角色,不法利益不多且已繳回犯罪所得,若依最低刑度判處仍屬過重,因此分別改判3年及2年4月[3]。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對兩人上訴審理範圍未釐清,故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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