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救護車駕駛非緊急狀況下使用警鳴器並闖紅燈,撞死超速騎士
- 法院認定駕駛不符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不得主張優先通行權
- 駕駛因經濟因素未與家屬和解,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 騎士超速亦有過失,送醫酒精反應疑為急救偽陽性[2]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中黃姓男子2024年3月駕駛救護車載送就診病患返家,行經北區崇德路一段與太原路三段路口時,在非緊急情況下貿然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並闖越紅燈,與超速騎機車的施姓男子發生碰撞,施男傷重不治。台中地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黃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法院審理認定,黃男當時載病患返家,不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7條第2項「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的規定,因此無法主張優先通行權,應遵守燈光號誌。其貿然使用警鳴器、閃光燈又闖紅燈,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
事故發生時,施男騎機車以時速約65公里(道路限速50公里)超速行駛,聽聞救護車警號後未依規定避讓,雙方碰撞後施男傷重不治。法院認定施男超速亦有過失。此外,施男送醫時抽血檢測有酒精反應,但法醫研究所檢驗確認血液未檢出酒精或毒藥物成分,無法排除急救過程造成酒精偽陽性的可能。
黃男肇事後自首,犯後坦承,但因經濟因素未能與被害家屬達成調解。台中地院今年6月26日判處黃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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