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一名國立大學男大生因與年僅14歲、罹患憂鬱症的未成年女友發生多次性行為,遭女方父親向學校性平會檢舉。校方調查後認定其「情節重大、影響校譽」,予以勒令退學處分。該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定駁回,認定校方處分合法。
判決指出,該生主張性平會調查程序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且懲處違反比例原則,辯稱從未強迫女友,並質疑女友父親私自解碼下載兩人對話紀錄。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性平會調查報告包含訪談女方父親及該生,並有詳細紀錄與對話紀錄等證據,程序合法。
法官進一步指出,該生在調查初期一度說謊,直到委員出示對話紀錄才承認犯行,顯示未深刻反省。此外,女方父親曾三度警告其不得踰矩,該生仍明知故犯,造成女友身心受創。該生另因本案遭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2]。中時電子報報導則提及,該生與女友發生多次性行為,女友患有憂鬱症[1]。
法院強調,校方引用獎懲辦法第12條第3款「違反性平法相關規定,情節重大,影響校譽者」作為退學依據,無須等待刑事判決確定,且處分未違反比例原則,最終駁回該生之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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