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男3度與未滿16歲國中女友發生性行為,刑事判刑8月確定
- 父親憂心女兒懷孕染病,求償120萬元精神慰撫金
- 法官判張男賠償20萬元,認定侵害父女身分法益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新竹一名父親發現就讀國三的女兒在2024年4月國中會考前約1個月,遭張姓男友3度帶回住處發生性行為,且全程未使用保險套。女兒事後缺課、無心準備會考,成績大受影響,父親憂心女兒懷孕或染性病,憤而提告。
刑事部分,張男因3次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遭新竹地院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共3罪,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8月,全案已確定。
民事部分,父親以張男侵害女兒性自主權,使其承受嚴重精神痛苦為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精神慰撫金120萬元。法官審酌,少女案發時心智尚未成熟,對性自主權的認知仍處於懵懂階段,張男行為對其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情節重大;父親除承受女兒受害痛苦,還須擔憂女兒是否懷孕、感染疾病,並持續陪伴輔導,基於父女關係的身分法益同樣遭侵害,精神上確實承受相當痛苦,判張男應賠償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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