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載女教友外出,在車上及住處兩度強吻猥褻
- 新北地院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
- 法官命小明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及6場性別平等教育
- 緩刑期間禁止接觸被害人,違者撤銷緩刑
(綜合中時電子報、東森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新北市一名男子小明(化名)去年8月間,以談心為由約同教會的女性前教友美美(化名)外出,卻在車內及住處兩度強行拉扯對方雙手、抓頭企圖強吻,最終強制猥褻得逞。新北地方法院審結,考量小明坦承犯行並當庭道歉,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宣告緩刑3年。
判決指出,114年8月14日下午2時30分許,兩人在捷運江子翠站碰面後,由小明駕車載美美前往淡水咖啡廳。美美一坐上副駕駛座,小明即強拉其手、抓住頭部與頸部企圖強吻,美美極力反抗並在胸前交錯雙手做出防禦姿勢,小明才暫時罷手。
隨後小明藉故變更行程,於同日下午3時許將美美載回新莊住處。兩人在客廳沙發上,小明再度強拉美美的手,不顧其掙扎與抗拒,強制猥褻得逞。美美事後在家人支持下報警提訴。
法官審酌小明無前科、素行尚可,且於審理階段坦承犯行,雖因美美心理創傷未達成民事調解,但小明當庭向美美致歉,美美同意給予緩刑機會。法院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及6場次性別平等法治教育。法官另下達禁制令,嚴禁小明在緩刑期間對美美進行騷擾、接觸、通話、通信等行為,違反且情節重大者將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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