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柯文哲、應曉薇自5月15日起延長境管及科技監控8月
- 合議庭認定兩人逃亡風險提升,有境外生活資力與能力
- 柯文哲一審判17年、應曉薇判15年6月,全案上訴中
- 原境管科控於5月14日屆滿,裁定於12日作成[4]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聯合報等6家媒體報導)
台北地院今(20)日裁定,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與台北市議員應曉薇自5月15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科技監控8個月。兩人原有的三限與科技監控措施於5月14日屆滿。
合議庭指出,柯文哲一審被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應曉薇判刑15年6月,兩人逃亡以規避後續刑罰及沒收的風險已然提升,且均具有在境外生活的資力與能力,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因此裁定延長境管及科技監控8月。裁定於5月12日作成,可抗告[4]。
柯文哲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益侵占、背信等罪,一審判處17年、褫奪公權6年;應曉薇涉犯違背職務收賄及洗錢罪,判刑15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全案目前上訴中[3]。
(新增聯合報、中央社、三立新聞等5家媒體報導)
柯文哲律師團已於上訴期限內提出2300字上訴理由書,主張一審判決偏離經驗法則、混淆行政裁量與違法邊界,請求高院改判無罪。柯文哲本人則公開嗆聲,若繼續配戴電子腳鐐,將把總統賴清德的名字刻在上面。
柯文哲上訴理由指出,210萬元政治獻金被認定為賄賂款,原審以沈慶京會後「滿面笑容」推測雙方達成合意,屬擬制推測,缺乏證據;且該筆款項匯入民眾黨專戶,與容積獎勵價值121億元比例僅約1.7/10000,不具對價關係。關於簡訊「小沈很小氣」及「小沈已給過」,柯主張前者是朱亞虎邀功、後者指沈慶京曾協助藍白合,與210萬元無涉。京華城案部分,柯強調批示送研議符合過去10年39件類似案件的行政慣例;木可公司1500萬元服務費及肖像授權金均為合法商業合約;「KP SHOW」演唱會淨利率僅14.5%,非政治獻金。柯另主張,原審以彭振聲、邵琇珮認罪作為不利證據,違反大法官解釋,且彭作證時身心狀況極差、邵是為爭取緩刑的策略考量。
全案共7名被告提起上訴,但應曉薇雖提出簡式上訴狀,未敘明具體理由,北院合議庭已要求限期補正。待應補正後,全案卷證才會包裹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分案審理[7][5]。
柯文哲20日受訪時表示,自己不可能逃亡,否則民眾黨就完了,「民進黨全部開香檳慶祝了」。他點名賴清德總統,「司法變成政治工具,你實在是有夠不要臉,這個電子腳環再掛下去,我就把賴清德三個字刻在上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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