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男在公園脫褲握生殖器晃9秒,辯稱尿急
- 高院勘驗畫面未見排尿,認定刻意裸露
- 依公然猥褻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
- 陳男與鄭男有訴訟糾紛,鄭男稱陳男多次裸露騷擾
(綜合TVBS新聞、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去年3月下午在板橋區介壽公園內,明知對街的鄭姓男子正持手機錄影蒐證,仍將內外褲拉下,以右手握住生殖器上下晃動約9秒鐘,事後辯稱是「尿急」。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上訴,依公然猥褻罪判處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定讞。
陳男與鄭男之間因訴訟而有糾紛。案發當天下午3時43分許,陳男站在公園內,面朝馬路及鄭男方向,脫褲時毫無遮掩閃躲,事後還朝鏡頭方向張望。高院合議庭勘驗錄影畫面,未見任何排尿動作,僅見抓握生殖器上下晃動,與一般人尿急時會尋找廁所或隱密處的反應明顯不同。
鄭男證稱,他在公園對面的早餐店工作,陳男每天騎腳踏車在附近閒晃,常對他做出性暗示行為,先前就曾多次趁他下午3時下班時,站在公園同一個位置裸露下體給他看,他早就告過陳男,案發當天再度看到陳男便以手機蒐證。
法官認定,陳男明知鄭男正在拍攝,仍大膽面向馬路對著鏡頭晃動,具有「供人觀覽」的猥褻犯意極為明確,尿急辯詞與常情不符,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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