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讀生與全職勞工同樣適用勞基法
- 休息日出勤即須給付加班費,不以週工時是否達40小時為判斷依據
- 休息日出勤加班費前2小時為時薪4/3倍,第3至8小時為5/3倍[1]
- 去年勞檢最常見違規為未依法給付加班費
- 違反規定最高可罰100萬元並公布業者名稱
(綜合自由時報、壹蘋新聞網等2家媒體報導)
暑假打工旺季將至,新北市勞工局提醒,工讀生與全職勞工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不得以「工讀生不適用勞基法」等話術規避責任,尤其在加班費計算上,學生應提高警覺。
勞工局舉例,一名在連鎖飲料店打工的學生小明,週一至週五每天工作6小時,週工時共30小時。因週末人力不足,雇主要求他週六(休息日)再上班4小時。發薪時,雇主卻以單週工時僅34小時、未達法定40小時為由,未依加班費標準給薪。小明申訴後,勞工局指出,工讀生每週應有1日例假及1日休息日,休息日出勤即應以加班費標準計給工資,不以週工時是否達40小時為判斷依據。
依現行規定,休息日出勤前2小時按平日時薪4/3倍計算;第3至第8小時按5/3倍計給;第9至第12小時則按8/3倍計算[1]。
勞工局表示,勞檢處每年實施「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去年最常見違規即為未依法給付加班費。違反《勞基法》者,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業者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勞工局呼籲學生妥善保存出勤紀錄、薪資明細,若發現違法可透過「新北勞動雲」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