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脫光被控強制猥褻,台中地院判無罪
- 關鍵證人未親眼目擊,僅憑現場狀況推測
- 女供詞前後不一,警偵稱有摸到、審理改稱有擋掉
- 傷勢僅能證明受傷,無法連結猥褻犯行
- 法院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無罪
(綜合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中一名林姓男子(化名阿強)2023年12月8日凌晨受女性友人小美(化名)邀約至其北屯住處聊天,卻在屋內脫光衣服,被控強行將小美拉至床上並伸手撫摸胸部,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台中地院審理後,判決阿強無罪。
關鍵在於小美的供詞前後不一。警詢及偵訊時,小美指控阿強將手伸入內衣撫摸胸部下圍;但法院審理時卻改稱「印象中有擋掉,阿強沒有真的伸進去」。法官認為胸部是否遭觸摸、有無伸入衣服內,所述明顯矛盾,指證有瑕疵。
此外,唯一到場的證人坦言並未親眼目擊猥褻行為,僅是「依據現場狀況推測」。事後兩人Line對話中,阿強雖不斷求饒並表示願賠償,但強調「你要將性侵這種莫須有的罪扣我身上,我真的沒想這麼做啦」。小美身上的左眼眶瘀青、左前額撕裂傷等傷勢,法官認定僅能證明有受傷事實,無法證明與猥褻犯行有關。
因欠缺積極證據,法院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決無罪。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