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遊覽車司機擦撞後以「趕載學生」為由逕自離去
- 警方認定肇逃,裁罰3000元並吊扣駕照1個月
- 司機主張當晚已賠償和解,不應受罰
- 法官:非當場和解,不得逕自離開現場
- 法院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高雄一名陳姓遊覽車司機(化名阿強),去年11月14日清晨6時許行經湖內區東方路與和平路口時,與吳姓男子駕駛的自小客車發生擦撞。陳男以「趕著載學生」為由,向對方表示「我會賠償」後便逕自駛離現場,未留下聯繫資料。
警方到場後認定陳男肇事逃逸,依法舉發,裁罰3000元並吊扣駕照1個月。陳男不服,主張當下已獲吳男同意先行離開,且當晚即完成全額賠償並簽立和解書,不應受罰,遂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陳男明知發生事故,卻未留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也未留下聯繫方式即自行離去,已違反事故處理規定。法官指出,雙方並非當場和解,在責任尚未釐清前,陳男不得逕自離開;其行為導致後續責任釐清不易,並增加警方調查成本。陳男主張「已和解不應受罰」的理由不可採,最終裁定駁回其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