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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假和解換輕判 檢上訴逆轉加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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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和解台南地院車禍過失傷害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男子車禍後以30萬元和解,僅付9萬元即毀約
  • 檢方認定假和解換輕判,對拘役40日判決提上訴
  • 二審撤銷原判,改判有期徒刑2個月定讞
  • 該男肇事時為無照駕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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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一名男子於2024年10月駕車行經國道1號台南新市路段時,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車,導致前車駕駛頭部外傷併腦震盪、頸部及胸腹挫傷。雙方於2025年7月調解成立,約定分期賠償30萬元,但該男僅支付9萬元後便拒絕繼續給付,被害人因此拒絕撤回告訴。

檢方認為該男意圖以假和解換取輕判,對一審僅判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提起上訴。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時,該男經合法傳喚無故缺席,法官檢視對話與交易紀錄後確認其未依約履行,認定原審量刑過輕,撤銷原判決。

合議庭改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確定。自由時報報導指出,該男肇事時為無照駕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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