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男倒車輕碰後車,鄭男4天後提告過失傷害
- 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認定撞擊力道極小
- 法官指震動不如行經爛路,不可能致傷
- 鄭男當下向警員表明無人受傷
- 急診傷勢僅為病患主訴,非醫師客觀診斷
- 法官判林男無罪
(綜合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報導)
台南一名林姓男子駕駛小貨車,因紅燈超越停止線而緩慢倒車,輕微碰撞後方鄭男駕駛的車輛。雙方當下確認無人受傷、車輛也無明顯凹痕,未料鄭男4天後持急診診斷書,對林男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鄭男主張遭撞擊瞬間,前額撞上方向盤,後腦與頸部撞到背墊,事發後持續頭暈、乾嘔、後頸及上背部疼痛,右下肢偶爾發麻。檢方採信其說詞,將林男起訴。
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貨車倒車碰觸瞬間力道極小,轎車完全未往後滑動。法官認定此震動遠低於車輛行經不平整路段的晃動,在車體保護下,常理上不可能造成傷害。警方紀錄表也載明,鄭男在現場已向警員表明車內2人都沒受傷。
此外,急診病歷顯示傷勢僅為病患口頭主訴,非醫師客觀診斷,且鄭男當時拒絕使用醫師建議的頸圈。法官認定輕微擦撞不足以致傷,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傷勢為車禍所致,判決林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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