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政署示警服藥後駕車恐涉公共危險罪
- 安眠藥、鎮靜劑等合法藥物也可能影響駕駛能力
- 警方依行車不穩等具體徵候攔查,非無差別盤查
- 攔查後進行平衡測試及採尿,綜合認定是否移送
- 唾液快篩可初步檢測苯二氮平類藥物
- 藥袋標示「避免開車」即不應駕車上路
- 新北簡女服藥5小時後自撞,判刑2月緩刑2年[4]
(綜合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自由時報、中時電子報報導)
警政署與刑事局今日共同提醒,民眾服用合法藥物後駕車,若因藥效影響導致不能安全駕駛,仍可能觸犯公共危險罪,呼籲用藥前務必詳閱藥袋警語。
刑事局毒緝中心指出,鎮靜劑、安眠藥、抗焦慮藥、止痛藥及肌肉鬆弛劑等合法藥物,可能引發嗜睡、頭暈、注意力不集中、反應遲緩及協調能力下降等副作用,嚴重削弱駕駛能力。藥袋若標示「服用後可能嗜睡」或「避免開車、操作機械」,服藥後即應避免駕駛汽機車。
針對近期有民眾反映服藥遭攔查移送,警政署澄清,警方並非無差別盤查,而是依據車輛偏移車道、行車不穩、蛇行或駕駛精神恍惚等具體危險徵候才會攔查。攔查後會要求駕駛進行直線行走、平衡動作、畫同心圓等身心平衡測試,必要時採驗尿液,綜合行車狀況、現場測試及檢驗結果認定是否移送。
現行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已可對苯二氮平類(具安眠作用的管制藥品)進行初步檢測,員警將結合現場觀察強化篩選機制,兼顧執法效能與民眾權益。
依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人因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構成公共危險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刑責加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亦明定罰鍰、吊銷駕照及車輛移置保管。法院實務判決指出,即使依醫囑服藥,只要藥效已影響安全駕駛能力,開車上路即須承擔法律責任。
刑事局舉例,2024年3月新北市簡姓女子服用安眠藥及鎮定劑約5小時後開車,在烏來自撞電信交接箱,法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刑2月、緩刑2年[4]。
警政署呼籲,服藥期間如需外出,應改搭大眾運輸、計程車或請親友接送;若不確定藥物是否影響駕駛能力,應主動諮詢醫師或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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