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動自行車出租業者須揭示已投保強制險
- 租借前須教導使用者操作方法及行駛規定
- 違反教導義務可罰600至1200元
- 新制即日起上路,納入定型化契約規範
電動自行車出租強制投保 違者罰1200元
已沉寂1報告4篇4家追蹤自
交通部定型化契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微型電動二輪車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展開完整內容
(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交通部日前公告修正「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日起生效。新制要求出租微型電動二輪車(俗稱電動自行車)的業者,必須揭示已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在租借前教導使用者車輛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
交通部表示,此修法是因應微型電動二輪車已納管並須投保強制險,且市場上已出現租賃使用情形,為強化租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保障而修正。若業者未於出租前履行教導義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之2規定,可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過去許多觀光景點出租電動自行車事故頻傳,卻因業者未投保,導致消費者求償無門,衍生爭議。新制將相關要求納入定型化契約規範,以督促業者落實安全教導義務。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